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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 自辦都更 」
「 自辦都更 」由所有權人擔任實施者,負責都市更新的監督、執行與籌措資金。所有權人會分回都更後的全部房地,直白來說,因為沒有建商介入,所以不用分給建商房地,所有權人自己建、自己管、自己承擔風險,全由所有權人自負盈虧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「 自辦都更 」為近年政府推行的都市更新,因此政府有給予「 自辦都更 」額外的補助,例如自主更新的重建規劃費補助等。

自辦都更又可再細分成「 自辦 」與「 委辦 」的兩種,接下來介紹這兩種自辦都更的差別:
自辦都更:自辦
「 自辦 」是由 7 個以上的所有權人成立「 都市更新會 」,成為正式的法人組織,由「 都市更新會 」自己尋找建築公司、地政士、銀行、信託、代銷等委託方,所有權人可能需要有相關經驗,以便於尋找廠商時能夠貨比三家。

自辦都更:委辦
若一般民眾無尋找委託方的經驗或難以組成更新會,也能選擇「 委辦 」,「 委辦 」的所有權人不用成立更新會,只要委託有經驗的都更顧問公司或建經公司,擔任「 代理型實施者 」做全案管理就好。
「 代理型實施者 」會收取辦理都市更新的服務費,負責都更辦理與遴選管理建築公司、地政士、銀行、信託、代銷等委託方,好比尋找委託方的事物外包出去,但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所有權人手上。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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